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4-司促-6662-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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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宗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