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司促-6773-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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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毛婕蓁 債 務 人 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田 人 債 務 人 陳苑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萬參仟陸 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陸萬零 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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