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司促-6796-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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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 債 權 人 林信豪 債 務 人 吳柏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元,及其中 伍萬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分別著有規定。是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欠款共柒萬肆仟元,其中貳萬肆仟元係利息,復聲請全額柒萬肆仟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顯與前揭民法規定有違,均無理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