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6904-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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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沈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肆仟零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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