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4-司促-6935-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秦子恒 債 務 人 王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㈡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