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4-司促-6943-202503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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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雨縈、陳采言即陳宜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雨縈、陳采言即陳宜綺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何雨縈之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采言即陳宜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陳采言即陳宜綺之戶籍設於中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以,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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