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7045-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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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奐鑫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賢 人 債 務 人 陳致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捌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玖萬貳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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