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4-司促-7109-202503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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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邱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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