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4-司促-7197-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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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江芳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江芳苑發支付命令,本院 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程江芳苑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