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7207-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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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零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672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3.5% 002 11,683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2.99%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