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4-司促-7384-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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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吳友議 債 務 人 廖珮汝 盧安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珮汝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期間,邀同債務人盧安潔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168,20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廖珮汝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於114年3月10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35,643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盧安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及債務人戶籍謄本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3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5643元 廖珮汝、盧安潔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 年息1.775% 001 35643元 廖珮汝、盧安潔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43元 廖珮汝、盧安潔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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