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司促-7476-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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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許啓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撥付3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0.1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三、債務人又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5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7.4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9條)。四、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債務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債務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及帳戶動撥循環信用貸款之繳款往來明細,債務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五、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民國113年11月28日及民國113年12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八、證據: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1份。2.線上成立契約影本2份。3.歷史利率查詢影本1份。4.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1份。5.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1份。6.還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2份。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9357元 許啓彬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8日止 年息11.89% 001 249357元 許啓彬 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8日止 年息14.268% 001 249357元 許啓彬 自民國114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9% 002 50000元 許啓彬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1日止 年息9.18% 002 50000元 許啓彬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 年息11.016% 002 50000元 許啓彬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