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V-114-司促-7499-202503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參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永昌於民國109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220,838元正未給付,其中218,921元為本金;1,9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921元 陳永昌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