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4-司促-761-20250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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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入出境 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出境,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