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7881-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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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非訟代理人 劉繼光 債 務 人 鄭琇儷 呂深炳 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陸仟肆佰柒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五)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