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司促-7925-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俊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計息本金130,000元,自民國(下同)114年01月21日起至114年02月21日止,按年息12.6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02月22日起至114年11月21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吳俊霖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3年05月13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3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97%計算之利息【現為12.68%】(證二)。上開借款約定自額度動用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證三)三、依借款之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利息僅繳納至民國114年01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31,35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證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LNC-148_202401)影本乙份四、繳款明細查詢乙份。五、利率變動表乙份。六、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