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7935-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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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朱鴻照 朱國福 一、債務人朱鴻照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貳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貳拾參萬參仟捌佰陸 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朱鴻照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上開債務人朱鴻照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朱鴻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國福給付之。債務人朱鴻照、朱國福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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