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4-司促-7967-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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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晨維 楊淑華 吳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晨維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楊淑華、吳永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5份,金額總計252,26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晨維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6,15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2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楊淑華、吳永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54元 吳永銘、吳晨維、楊淑華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