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7973-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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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沛文(原名:王心怡)兼王政乾之繼承人 鄭淑芳兼王政乾之繼承人 王煜霖即王政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煜霖即王政乾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政乾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沛文(原名:王心怡)、鄭淑芳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沛文(原名:王心怡)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致理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邀同債務人王政乾、鄭淑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144,90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王政乾已於民國109年03月08日辭世,債務人鄭淑芳、王沛文即王心怡、王煜霖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王政乾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王沛文(原名:王心怡)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87,56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政乾、鄭淑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鄭淑芳、王沛文(原名:王心怡)、王煜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政乾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569元 王沛文(原名:王心怡)即王政乾之繼承人、王煜霖兼王政乾之繼承人、鄭淑芳即王政乾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87,569元 王沛文(原名:王心怡)即王政乾之繼承人、王煜霖兼王政乾之繼承人、鄭淑芳即王政乾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569元 王沛文(原名:王心怡)即王政乾之繼承人、王煜霖兼王政乾之繼承人、鄭淑芳即王政乾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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