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V-114-司促-895-202503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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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號 債 權 人 周文財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怡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2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