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促-900-20250331-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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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邵韋蓉 江奇勳 債 務 人 李佳容 黃信展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邵韋蓉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江奇勳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