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4-司促-912-20250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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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欣懋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鴻隆 人 債 務 人 張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參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陸仟柒 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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