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4-司促-989-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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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俊傑於民國93年0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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