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4-司催-106-20250319-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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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李瑋珊即吳佳慧之繼承人 李文發即吳佳慧之繼承人 李孟芳即吳佳慧之繼承人 李昆靜即吳佳慧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21828 4 1 372 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221531 5 1 583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