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司催-131-20250311-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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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謝憲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2月28日 27,000元 NN9657817 002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3月31日 27,000元 NN9657818 003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4月20日 27,000元 NN9657819 004 洪文彬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5月20日 27,000元 NN9657820 005 游振芳 永豐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14年4月30日 162,900元 9328396 006 蔡志銘 永豐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4月30日 87,387元 1497362 007 謝憲正 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114年2月28日 150,000元 HM216818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 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 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 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