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4-司執-12932-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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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93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債 務 人 闕筱婷 0000000000000000 李美蘭 0000000000000000 余宗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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