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債務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司執-14988-202502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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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8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皇元即陳應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宜蘭縣宜蘭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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