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4-司執-20542-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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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542號 債 權 人 林政逸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陳嘉甫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與存款 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商業保險等資料。而債務人目前任職福昀企業社,該商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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