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4-司執-21033-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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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033號 債 權 人 范啓恩 住○○市○○區○○街00號4樓 債 務 人 李韋裕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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