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V-114-司執-21760-20250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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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呂明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予以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核發扣押命令,然據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100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件勞務報酬債權之執行前,既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 扣押,為使第三人處理便利避免分歧,故本件執行事件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辦理執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