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V-114-司執-21944-20250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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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9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郭欣哲 債 務 人 許芳瑞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 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等資料。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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