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4-司執-24189-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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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1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馮毅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 係坐落在屏東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附表: 1.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及其上同 段6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權利範圍:6分之1)。 2.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3.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