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司執-2505-202502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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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05號 債 權 人 劉雅佩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上銘 0000000000000000 法務部○○○○○○○執行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監所之勞作金及保管金,經查 ,債務人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機關地址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