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4-司執-25068-20250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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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0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錫鑫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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