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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4-司執-26388-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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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3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東昇通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重光 債 務 人 戴位崇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戴己峰(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戴己峰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 字第6211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戴己峰為強制執行部分。因債務人戴己峰早於聲請執行前之104年5月20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債務人戴己峰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債務人戴己峰聲請執行,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另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東昇通運有限公司、戴位崇現無可供執 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東昇通運有限公司、戴位崇之營業所在地、住所地均係在花蓮縣,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參,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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