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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V-114-司執-27216-20250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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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216號 債 權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煥標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216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 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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