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4-司執-27776-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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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7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程立中 0000000000000000 胡博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應 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萬華區、新北市三芝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