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司執-29484-20250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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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48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債 務 人 國際香木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蕭育人 人 債 務 人 蕭育人 債 務 人 蕭家仁即蕭嘉人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蕭晉人 債 務 人 莊美桂即蕭莊美桂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莊阿銳 債 務 人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重雄 債 務 人 張慧珠 債 務 人 劉辰渟即劉芷余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莊清忠 債 務 人 華亦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柯國平 債 務 人 王文良 債 務 人 蔡曾玉珍 債 務 人 陳佳雯 債 務 人 潘麗珠 債 務 人 合安木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陳月雀 債 務 人 謝嬋娟 債 務 人 立欣木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淑梅 債 務 人 莊清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莊阿銳、謝嬋娟對第三人板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科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分公司,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