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4-司執-29747-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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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74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惠怡 住同上 債 務 人 徐春銘即徐明政即徐玄空 住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685巷66弄 116號2樓 債 務 人 徐祥祐即徐祥昌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司執字第2656號債權憑證 ,聲請查調債務人商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均已遷至桃園市,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