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4-司執-29753-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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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753號 債 權 人 魏周玉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             樓                           送達代收人 張曉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林麗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Chailease Holding Co mpany等公司之營利所得,而該等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台中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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