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4-司執-3023-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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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23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淑儀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債 務 人 葉靜嫺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得城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