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4-司執-3464-20250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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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64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游筑棊 0000000000000000 邱聖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筑棊、邱聖容為強制執行 ,並陳明因債務人游筑棊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游筑棊之壽險保單資料,另債務人邱聖容部分則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均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游筑棊、邱聖容之戶籍分別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桃園市平鎮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本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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