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4-司執-4834-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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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3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秀呅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債權人聲請對於債 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