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4-司執-680-202501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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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志勇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王國欽即洪麗玲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鄉○○00○0號 債 務 人 王以勒即洪麗玲之繼承人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以撒即洪麗玲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有志倉務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1樓,此有本院查調之第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