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4-司執-8059-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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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59號 聲 請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文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9日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25 2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梁文杏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3年10月12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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