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4-司家他-19-20250214-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9號 相對人即原 非訟聲請人 林煌輝 相對人即原 非訟相對人 林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林海生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 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 對人(下稱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206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50號裁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自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相對人係民國00年0月間出生之男性,於聲請人起訴時年約79歲,依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新北市男性平均餘命尚有8.81年。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12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下同)26,226元作為相對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則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72,613元(計算式:26,226元×12×8.81,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以,本件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