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4-司家催-24-20250326-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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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梁國振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梁國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 樓,民國114年3月11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梁國振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梁國振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梁國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梁國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國振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 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均已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管理遺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聲請本院依法裁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個人資料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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