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V-114-司家催-4-2025032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麗卿(即被繼承人謝美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美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謝美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4樓,民國113年10月1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 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美鳳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謝美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美鳳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 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19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上 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