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4-司家催-6-20250214-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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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唐緯律師(即被繼承人王炳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炳貴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炳貴(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號7樓、 民國107年5月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 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炳貴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炳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炳貴於民國107年5月1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貴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 08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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