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司家聲-15-2025033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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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張建雄 相 對 人 張綺珊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張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 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家繼訴字第11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上開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即由兩造各負擔3分之1。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5,948元,由兩造各負擔3分之1,故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8,649元(計算式:25,948÷3=8,649,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